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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七十九條理由謂債務人之債務,雖於債權人之遲延後,仍當然存續
,然因債權人遲延,則債務人之責任,應使減輕。故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祇就故
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雖依債務關係之內容,其負責任之範圍應較廣者,亦所不問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