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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無清償確定期限之給付,或於清償期前債務人得為給付者, (參照第二○四條) 
應使債權人有受領給付之準備。若債務人提出給付時,而因債權人一時有不能受領之
情事,遽使任遲延之責,未免過酷,故使債權人不負遲延之責任也。然若債務人之給
付,係本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則此時之債權人
,已有受領之準備,自仍須負遲延之責任。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