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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七十五條理由謂凡債務人或第三人所為之債務履行,債權人拒絕受
領,或不能受領者,不問債權人有無過失,自債務人提出給付時起,應使債權人任遲
延之責,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