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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七十一條理由謂金錢債權,債權人於清償期仍未受給付者,債務人
當然任遲延之責,應使債權人得依法定利率, (第二○三條) 請求遲延利息。但其金
錢債權本有約定利率,而其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者,應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故設第一項以明其旨。遲延利息,無論其按照法定利率計算,仰按照約定利率計算
,均應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不許利上生利。故設第二項以明其旨。遲延利息
,於依第一項,以法定或約定利率計算,依第二項,不許利上生利外,債權人尚有其
他損害者,仍得請求賠償,惟須由債權人證明其損害耳。故設第三項以明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