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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六十八條理由謂使債務人任遲延之責者,其不為給付,是否須因債
務人之故意或過失,關於此點,各國立法例不一。本法為保護債務人利益起見,凡不
為給付,若係本於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者,債務人不任遲延之責。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