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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2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六十條理由謂凡人就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責任,是為原則。然為確
保交易之安全起見,則關於其代理人及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亦應使債務人任其責。
但當事人訂有免除責任之特約者,法律亦所許可,蓋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也。故設本
條姿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