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六十條理由謂凡人就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責任,是為原則。然為確 保交易之安全起見,則關於其代理人及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亦應使債務人任其責。 但當事人訂有免除責任之特約者,法律亦所許可,蓋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也。故設本 條姿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