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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2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依法規定,債務人責任,應與自己事務同一注意者
, (參照第五九○條) 於事實上即應與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若有重大過失時,應
仍使負因過失而生之責任,始足以保護相對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