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依法規定,債務人責任,應與自己事務同一注意者 , (參照第五九○條) 於事實上即應與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若有重大過失時,應 仍使負因過失而生之責任,始足以保護相對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