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當事人雖得就通常過失之行為,預以特約免除行為人之責任,然對於故意或重大 過失所生之責任,則無可免除之理由。若許其預以特約免除行為人將來因故意或重大 過失所生之責任,則未免過信行為人,而使相對人蒙非常之損害,其特約應歸無效。 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