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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1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關於誠實信用原則,已於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增訂規定,本條刪除。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條理由謂誠實及信用,為社會生活之基礎,兼為助成交易發達之根本
。背於道德上、法律上誠實及信用之舉動,原不可為,故濫用權利者,法律不保護之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