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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1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凡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損害,如因責令賠償之故,致使加害人之生計頓生
重大之影響,按之事理,似亦過酷,故亦得由法院減輕其賠償金額,以昭平允。此本
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