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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1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六條理由謂賠償損害者,不外填補債權人所失法律上之利益而
已,其範圍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已失之利益為限。惟所謂已失之利益,範圍頗
難確定,故以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為
準,以防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