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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1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債務人遇不能回復原狀,或原狀之回復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時,自不得不使其得
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藉資救濟。此與前條之規定相同,債權人得要求自損害發生時起
之利息。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