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1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賠償之方法,原則上應為回復原狀。債權人對於負回復原狀之債務人,如經催告
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債務人逾期而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債
務人改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並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要求自損害發生時起之利息。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