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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三十三條理由謂給付之標的,雖有數宗,債務人祇須履行其一,即
可消滅債權者,以法律無特別規定或契約無特別訂定為限,使債務人有選擇權,藉以
保護債務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