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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所謂債權人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者,如借債時約定九五實收或預扣一年利
息等情形是也。此種方法,殊有擾亂社會經濟及破壞善良風俗之嫌,自為法所不許,
故本條特設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