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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二十九條理由謂當事人以外國通用貨幣,指定在中國給付之債權額
,應使債務人得依給付時及給付地之市價,以中國通用貨幣給付之,此等辦法,於債
權人之利益,毫無損害。然以外國通用貨幣為債權標的而訂有特約者,是必以外國通
用貨幣之給付,為有益於交易之實用,自不可不依其約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