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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二十八條理由謂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標的者,若其通用貨幣, 至給付時已失強制通用之效力,則與並未定特種通用貨幣者同,債務人應以他種通用 貨幣為給付。蓋定特種通貨之約,不過一附隨事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