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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我國幅員廖廓,禮尚殊俗,南朔東西,自為風氣,雖各地習慣之不同,而其適用
習慣之範圍,要以不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庶幾存誠去偽,阜物通財,流弊
悉除,功效斯著。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