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七十七條理由謂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例如因詐欺而
對於被害人使為債務約束時,被害人對於加害人,有債權廢止之請求權。然在請求權
有因時效而消滅者,以原則論,既已消滅,則被害人不能據此請求權提出抗辯,以排
斥債權人履行之請求。然似此辦理,不足以保護被害人,故本條特設例外之規定,使
被害人於債權廢止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仍得拒絕債務之履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