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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七十六條理由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債權也,因清償及
其他方法而消滅,固屬當然之事。至關於消滅時效,則應設特別規定,俾久為社會所
遺忘之侵權行為,不至忽然復起,更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擾亂社會之秩序,且
使相對人不至因證據湮滅而有難於防禦之患。此第一項所由設也。至損害賠償之義務
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
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無涉,依然使其獨立存
續。此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