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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七十一條理由謂侵害他人生命之場合,須使被害人之父、母、子、
女及配偶人, (即夫或妻) 有金錢上之賠償請求權,以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