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七十一條理由謂侵害他人生命之場合,須使被害人之父、母、子、 女及配偶人, (即夫或妻) 有金錢上之賠償請求權,以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