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因傷害之結果,需以機械補助身體,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加害 人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賠償之方法,得命支付定期金,但應使加害人提供擔保,俾 臻確實。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