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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因傷害之結果,需以機械補助身體,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加害
人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賠償之方法,得命支付定期金,但應使加害人提供擔保,俾
臻確實。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