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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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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四條理由謂動物因占有人不注意,而傷害他人之生命身體,或 毀損物件者,應使占有人負賠償之責任。因占有人既占有動物,應負注意保管之義務 。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