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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姓名權者,因區別人己而存人格權之一也。故姓名使用權受他人侵害時,使得請
求侵害之屏除,更為完全保護其人格計,凡因侵害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