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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8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三條理由謂承攬人獨立承承辦一事,如加害於第三人,其定作
人不能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承攬人獨立為其行為,而定作人非使用主比故也。但定作
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仍不能免賠償之義務,蓋此時承攬人有似定作人之使用人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