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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8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條理由謂數人共同為侵害行為,致加損害於他人時, (即意思
及結果均共同) 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至造意人及幫助人,應視為共同加害人
,始足以保護被害之利益。其因數人之侵權行為,生共同之損害時 (即結果共同) 亦
然。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