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理由謂本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以原則論,僅有對人之效 力,祇能對於受領人主張之。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讓 與第三人,而不索報償時,受領人得免返還義務之全部或一部, (參照前條) 第三人 亦無返還之責。然似此辦理,不足以保護債權人,故本法以第三人為無直接法律上原 因而由債務人受利益之人,仍使其負返還之責,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