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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7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二十九條理由謂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不可不返還其利益於他人,否則於事理不合。其先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法律上
之原因已不存在者, (如撤銷契約解除契約之類) 亦應返還其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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