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管理人管理事務,如於本人有利益,且合於本人之真意,或可以推知之意思,則 凡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因管理所負擔之債務,或所受之損害,均 應使其得向本人要求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要求清償所負擔之債務, 或賠償其損害,以免管理人受不當之損失。此第一項所由設也。無因管理人為本人盡 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所支出之費用,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 有向本人要求償還之權,以保護管理人之利益。此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