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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7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二十條理由謂管理人於管理上有過失,應負責任,固當然之理。然
管理人意在免本人急迫危害時,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以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始任損害賠償之責。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