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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7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三十九條理由謂無權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為法
律行為,其相對人若不知其無代理權之事實,使得撤回,藉以保護其利益。但本人追
認後,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此時無許相對人撤回之理。若相對人明知其無代理權之事
實時,則無須保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