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三十九條理由謂無權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為法 律行為,其相對人若不知其無代理權之事實,使得撤回,藉以保護其利益。但本人追 認後,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此時無許相對人撤回之理。若相對人明知其無代理權之事 實時,則無須保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