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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7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十條理由謂法治國尊重人格,均許人享受法律中之自由權,人若拋棄
其自由,則人格受缺損。又背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限制自由,則有害於公益,均
當然在所不許。故設本條,以防強者迫弱者拋棄其自由,或限制其自由之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