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五十條理由謂法治國尊重人格,均許人享受法律中之自由權,人若拋棄 其自由,則人格受缺損。又背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限制自由,則有害於公益,均 當然在所不許。故設本條,以防強者迫弱者拋棄其自由,或限制其自由之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