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本不須踐 行何種之方式。然若契約當事人特別約定,締結契約必須一定方式者,則其意思,非 專為證據之用,乃以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在方式未完成以前,推定其契約為不成 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