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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5-4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與通常懸賞廣告性質上固有不同,惟對應徵人之保障應無二致,始
    為允當。爰增訂本條準用規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與通常懸賞廣告性質上固有不同,惟對應徵人之保障應無二致,始
    為允當。爰增訂本條準用規定(德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第四項參考)。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