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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本條與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立法體例相同。第一百五十九條已修正,本條第一項亦宜配 合修正,爰增列相對人可得而知之主觀要件,以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