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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十九條理由謂凡人若將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全部或一部拋棄之,人
格必受缺損。故對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拋棄,特用法律禁止之,以均強弱而杜侵凌
之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