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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5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定有承諾期限之要約,於其期限以內,要約人當然應受要約之拘束。若其期限已 經經過,而他方尚未承諾者,則此項要約,即應失其拘束力,蓋無使要約人之一方受 其拘束之理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