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原規定「官署」一詞,雖與本編其他條文內「官署」一詞之含義有間,但仍嫌籠 統,而本條「官署」一詞,實指「法院及其他有關機關」而言,爰予修正使臻明確。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十五條理由謂以自己權力,實行享有權利,因而有害於社會秩序之 行為,當然在所不許。然非自由行使,則不得實行享有權利,或其實行顯有困難時, 特於例外,許其依自己權力實行權利,以完全保護其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