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十四條理由謂避險行為使各人均得為之,使得完全保護其利益。但 危險之發生,行為人應負責任者,如因自己對於他人之物,欠注意而發生危險,或其 避險之行為,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使負損害賠償之責,以保護被害人之利 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