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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4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防衛行為,為完全保護權利之必要行為,故認各權利人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有
為此種行為之權利,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逾必要之程度者,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所以示自力救濟之限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