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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47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時效以與公益有關,故其所定期限,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並不
許預先訂立拋棄因時效而可受利益之契約。故凡以法律行為約定。將來時效完成時自
願拋棄其因時效完成之利益者,其約定為無效,蓋為保全公益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