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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46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
利亦隨之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然若法律別有規定者,則應從其規定。故設
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