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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43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夫對於妻之權利,或妻對於夫之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固應維持家室之和平
,即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亦應停止時效之進行。故在一年內,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