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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41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九十六條理由謂時效之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制行為能力人,尚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六個月內,停止時效之進行,以保護其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