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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3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實, (如因兵燹疫癘交通斷絕)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之債
權人利益,亦須保護,故遇有此種情形,應自天災事變消滅後,經過一個月,其時效
方得完成。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