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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38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條理由謂時效之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
,始有效力,監他人不能無故而受中斷之利益或被損害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