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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36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一  第一項不修正。                                                        
二  第二項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一語上增「聲請」二字,俾臻明確。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七條理由謂強制執行,依承發吏而為者,以執行行為之開始,
 (扣押) 為時效中斷之事由。又依法院而為者,以執行之聲請,為時效中斷之事由。
故本條分別規定,並明示執行撤銷,及聲請撤回或被駁回者,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