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不修正。 二 第二項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一語上增「聲請」二字,俾臻明確。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七條理由謂強制執行,依承發吏而為者,以執行行為之開始, (扣押) 為時效中斷之事由。又依法院而為者,以執行之聲請,為時效中斷之事由。 故本條分別規定,並明示執行撤銷,及聲請撤回或被駁回者,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