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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32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修正,修正本條條文。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三條理由謂因送達支付命令而發生之訴訟拘束,若既失其效力
,則與未發支付命令無異,不使因送達而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是屬當然之事。此本條
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