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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31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本條所謂駁回之「判決」,係沿用前民事訴訟條例用語,應修正為「裁判」,以符現
制。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二條理由謂撤回其訴,是當事人拋棄其依訴而生之保障請求權
。又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訴之判決確定時,其訴既為無效,則其因訴之提起而
生中斷之效力者,當然亦失其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