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所謂駁回之「判決」,係沿用前民事訴訟條例用語,應修正為「裁判」,以符現 制。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二條理由謂撤回其訴,是當事人拋棄其依訴而生之保障請求權 。又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訴之判決確定時,其訴既為無效,則其因訴之提起而 生中斷之效力者,當然亦失其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