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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30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因權利人之請求,而中斷固矣。然若請求後,而不於
六個月內起訴者,則仍與不請求同,其時效視為不中斷。本條之設,所以保護相對人
之利益也。